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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信息发布者:黄云淡淡飛雲
    2017-04-10 16:48:11   转载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了解《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5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首次对我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随后,国务院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财政部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初步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体系。2008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就我省在新的政策条件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利好政策的驱动下,合作社迅猛发展,但也不乏鱼目混珠的空壳合作社、假合作社存在。合作社普遍存在小、散、弱的问题,资金匮乏实力不强,大部分合作社产品处于农产品产业链上的低端位置,为成员提供的服务限于成员培训、技术信息服务和投入品的联合采供,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二、目的意义

    《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农村改革的有关安排部署,促进我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步伐的重要工作文件。文件的出台一是有利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通过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强基固本,提高发展质量,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紧密联结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二有利于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内生动力。农民合作社生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让农民持续受益。只有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才能维护好成员权益,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三是有利于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将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既是国际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真正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实施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做实组织载体。

    三、主要内容

    (一)发展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快速增收为目标,坚持依法办社,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完善规章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提升组织功能和运行水平,使其真正成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全省农民合作社达6万个以上,农户入社率30%以上,培育1万个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定性目标为:促进农民合作社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组织机构运转有效、资产归属产权清晰、财务社务公开透明、成员权益保障有力、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带动效应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

    着重从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多角度综合性支持考虑,以四个结合进行了表述,即依法规范与大胆探索相结合;农民主体与多元参与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府帮扶相结合。

    (四)规范内容

    《意见》中规范发展的主要内容共有十个方面,涵盖合作社成立、经营、管理全过程,可概括为十大规范。一是规范登记管理,明确农民合作社申请设立,成员备案、联合社登记、变更申请备案、年度报告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登记管理规范。二是规范章程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包括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系统完整的管理制度。三是规范组织机构,要求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提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和两次理事会对社务进行民主管理和决策。四是规范产权关系,要求清楚界定公积金、财政补助或捐赠等不同渠道来源形成资产的权属关系。五是规范经营服务,要求做到统一组织经营、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标准生产、统一储运服务、统一产品营销、统一产品认证和统一技术培训等服务共享。六是规范财务管理,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登记机关、税务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七是规范盈余分配,要求建立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提取制度,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八是规范信用合作,要求信用合作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严禁借信用合作开展非法集资。九是规范社务公开,要求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成员查阅。十是规范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符合档案法规、行业要求、产业特点和农民合作社实际的档案管理制度。

    (五)扶持政策

    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整合现有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将农民合作社纳入相关农业补贴支持范围,新增补贴倾斜支持;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扩大农民合作社承担项目规模。二是创新金融保险支持,把农民合作社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级评定范围,实行综合授信;创新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产品订单、合同及农机具等财产权利抵押贷款品种;积极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三是落实用地用电支持。新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向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辅助设施重点倾斜;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四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关于农民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优化服务;坚决查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之外向农民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

    《意见》根据工作推进需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云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各州(市)、县(市、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二是强化发展引导,指导农民合作社开展产销对接,举办加工流通,提升联合层次,探索股份合作,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三是强化示范创建,大力开展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活动,分级培育示范社,建立动态监测淘汰机制,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四是强化信息兴社,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努力实现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信息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五是强化人才培训,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分级开展培训,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提升人才支撑。六是强化责任落实,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列入三农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绩效管理,促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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